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该“通知”将年终奖优惠政策又续命三年,这让不少准备拿大笔年终奖的纳税人那颗悬着的心,又回到了肚子里,思忖着毕竟还有三年的缓冲期,在这个不长不短的时间里,总会想出个什么法子去“安放”那些无法“安放”的奖金。但纳税人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年终奖计税方法的先天缺陷,会存在“多发1元钱,到手反而少”的怪现象,即人们常说的“年终奖的无效区间”或“年终奖陷阱”。2019年后虽然启用新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新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及新的速算扣除数,但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年终奖陷阱依然存在,只是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发生了些许“位移”,年终奖陷阱的事故多发地点发生了“转移”罢了。
2019年~2021年期间,新《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表》如下:

有些人要是看不太明白,我们就举个栗子吧。
假设甲公司在2019年,计划发给王经理2018年度的税前年终奖36000元,决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则甲公司应代扣个税1080元,那么,王经理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则为34920元(36000-1080);但若甲公司在2019年,计划发给王经理的税前年终奖为38567元,公司则应代扣个税3647元,这时,王经理到手的税后年终奖仍为34920元(38567-3647)。
那么,有同学会说:噢,怎么公司发36000元和发38567元,王经理最后到手都是34920元呀,那甲公司还不如发给王经理36000元的税前年终奖呢。
是的,同学们的感觉是对的!当然,还有勤学好问的同学还会追问:为什么会这样呀?嗯,这个,这个就是税法的神奇呀!
再假设甲公司在2019年,计划发给刘总监2018年度的税前年终奖144000元,刘总监到手年终奖则为129810元;而发给刘总监税前年终奖160500元,刘总监到手年终奖还是129810元。
是的,这时甲公司还不如发给刘总监144000元的税前年终奖算了。
同样,别问我,这是为什么,这就是税法的神奇!
通常我们将“36000-38567”和“144000-160500”,称作“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因为在这样的无效区间里,单位多发奖金个人并不会多得奖金,因为多发的奖金,都去交税了。如以上新《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表》所示,理论上的“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共有6个。在这6个区间里,公司就不要去发年终奖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