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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如何利用居住天数节税

2006-03-0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计算步骤与节税

   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应在对纳税人判断、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其计算步骤为:第一:计算在华居住天数。计算天数的目的在于判断居民和非居民,而非居民则对节税有利。第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节税角度看,应纳税所得额愈小愈好,并尽可能灰色化。第三:计算扣除限额。从节税角度看,扣除限额越大,计税依据越小,计税依据越小,对节税越有利。第四:计算所得税金。从节税角度看,当计税依据一定的前提下,税率则是节税的关键。因此,计算所得税金时,应尽可能挂靠低税率,对节税有利。

  二、居住天数的计算与节税

  计算居住天数时,节税者应本着下列原则:第一,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计算,如果跨年居住的,应分别计算在每个历年中的居住天数。举例来说;某外籍人员,1993年12月10日来华,1994年1月15日离境,则在中国居住天数为:1993年22天;1994年为14天。第二,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三,从入境之日算起。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举例:某外籍人员,1993年3有1日来华,5月20日离华,同年6月1日入境后于6月30日离华,则该人在华居住天数为:

  第一次在华居住天数:

  3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l天(从3月1日到3月31日);

  4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从4月1日到4月30日);

  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19天(从5月1日到5月19日);

  合计居住天数为80天。

  第二次入华为6月1日,离第-次离华日不超过30日,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应连续计算。因此,第二次在华居住天数为:

  5月:12天;

  6月:30天;

  合计:42天。

  两次来华居住天数为80十42=122(天)。

  在以上计算中,节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概念,争取扣减天数,具体策略是一次超过30日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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