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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开始进入征税期时所关心的一项政策。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一)将利润用于扩大原企业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将利润用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或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称“经营期”的计算时间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三)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的因素,应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退税率是指按上述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

  (四)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来源于其他方面,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

  (2)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兴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五)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六)纳税筹划者应掌握的原则

  再投资纳税筹划原则有以下几个:

  (1)搞清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和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应少于5年。只要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退税款。

  (2)尽力满足再投资退税的条件。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即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作为资本投资于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确实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

  (3)办齐再投资退税手续。增资出资证明、投资利润年度证明和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明。

  1)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用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欠税年度的利润不存在退税问题)。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推算确定。

  3)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定部门出具的确认兴办、扩建的企业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4)掌握再投资退税的计算。根据归属年度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归属年度的再投资额还原为税前利润额,最后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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