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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所得筹划法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征收的是比例税率,但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原则,固而实际上适用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人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所谓档次爬升的现象,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应分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量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分开计算,以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除此以外,税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做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也会有利于纳税人的节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税法中所说的每次收人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例如,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 x 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特别高,应按应纳税额加成征收,其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 x 30% — 2000=12400(元)

    如果该个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 - 5000 x 20%) x 20% = 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 x 12=9600(元)

    12400一9600=2800(元)

    因此,按月纳税可规避的税收达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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