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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又根据纳税人建账建制的情况将对纳税人的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依据销售额附征两种。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个体工商业户王某2001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王某按照要求建立了一套核算体系,本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15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5万元。因为王某建了账,实行查账征收,其应纳所得税为:

  50000×35%-6750=10750(元)

  个体工商户王某税款的实际负担率为:

  10750÷50000×100%=21.5%

  如果实行附征的办法,收入和费用的情况不变,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王某所从事的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则该个体户当年应税所得额为:

  200000×5%=10000(元)

  该个体户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10%-250=750(元)

  王某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750÷50000×100%=1.5%

  由此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例子中是在假定个体户的实际销售利润率远远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的前提下,申请采用附征的办法对纳税人有利。如果情况相反,纳税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低于核定的利润率或者发生了亏损,则用查账征收的办法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更为有利。纳税人应该清楚两种纳税办法的优劣,应尽量争取对已有利的课征办法。当然,具体的纳税方法也不是纳税人自己就能完全决定的。

  以上四种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效果有很大不同,故在投资之前应慎重考虑抉择。当然,个人投资者在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式、企业形式的时候,还有其他许多因素需要考虑,比如企业的经营行业、经营期限、经营的目标等,只是纳税方式的选择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更为直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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