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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的税收筹划实例

2006-02-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实际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是否有什么不同呢?看下面的案例。

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建材的店铺,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本人同时还承接了一些安装工程。王某的家庭每年可获得建材净所得46000元,安装工程净所得24000万元。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6000+24000)×35%-6750=17550元。

假如王某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建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营者分别为王某本人和其妻。假定经营净所得不变,那么,王某承接安装工程的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20%-1250=3550元。其妻经营销售水暖器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6000×30%-4250=9550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550+9550=13100元。王某将店铺分开经营后,夫妻二人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0-13100=4450元。

    不难看出,在“夫妻店”的经营模式下,如经营净所得总额较大,且各项所得与总所得适用不同税率,则纳税人可以采取夫妻二人独立经营的方法,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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