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之三:利用政策筹划法
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即凡是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到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由于关于这一筹划方法的计算基本上和上一种相同,对于这些行业的筹划计算这里不再赘述。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该项权利。
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费用后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进行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四、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工资收入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
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法。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之一:单位提供住房筹划法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不管职工的住房,则职工在领取了工资以后,还得自己花钱购买住房或租房居住,这样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收入大为降低。但这时如果由企业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长期累积下去,其数目也不会太小。
例如,某纳税人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4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该纳税人每月除去住房租金外仅获取3000元的收入。这时,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4000-800)×15%-125=355(元)
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3000元,则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15%-125=205(元)
这样,该纳税人就可以每月节省税款150元(355-205)。
筹划之二:单位提供福利设施筹划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即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而且可以根据单位福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的相应工资、薪金收入。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为职工节省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这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改为提供福利设施,则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会降低,又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同时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款负担。一般可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不便利很可能就会影响职工的正常上、下班,影响工作不说,还会浪费职工的大量时间。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时,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用车,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浪费,但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比如每人每月规定一个使用里程限额,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2.企业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有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在家上班的广告设计人员所需的计算机,或电影工作者的摄影机等。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上缴,这样的实际效果肯定比由企业直接提供差。同企业提供交通设施一样,企业提供部分办公设施及用品是可以采用包干制。
3.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企业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问题,如果企业不具备这种条件,可以考虑在其他企业内搭餐或在适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
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根据财税发[1995]8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与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5,企业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医疗福利也会涉及浪费的问题,单位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筹划之三:单位提供教育保障筹划法
企业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的保障。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因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训中心,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还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是一样的效果,但显然是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也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企业职工的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
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降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限于这些方法,还有一些比如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筹划法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这些方法在这里只提供一种思路,供纳税人参考。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不偿失。
五、利用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笔者拟在这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使得纳税人熟悉国家税法,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省税款的效果。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助、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这里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
这里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包括下列内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津贴,参见国税发[1994]118号文;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按每人每年1万元发给的资深院士津贴,参见财税字[1998]118号文。
二、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了使纳税人更加清楚地理解该政策,国税发[1998]155号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该文可知,这里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免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一般人员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
5.误餐补助。
五、军队干部补贴、津贴
对于军队干部有以下优惠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这8项是: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的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六、向公益事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要求个人在实施捐赠时,严格按照税法的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的规定进行捐赠活动。
这里说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七、其他
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以下所得免税:
1。保险赔款;
2.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