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是香港居民,他在A香港公司工作,A公司在深圳成立了B子公司,甲先生担任B公司总经理,开始两地跑,以下是未来一年的预计天数和工资,请计算他在大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甲先生预计未来一年内,在大陆大约150天、香港居住的时间210天,在A香港公司取得的月收入为20,160元,内地收入为人民币8,000(由中国B公支付薪金,个人承担税款)。
2、 假设本月共30天,甲先生在中国境内天数为7天。
计算一:该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依据为国税发[2004]97号文第三条第(三)项: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000+20160-4800)*25%-1005]*(1-20160/(8000+20160)*(23/30))= 2,181.24元
计算二:依据为国税发[2004]97号文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因此,计算公式为国税发[2004]97号文第三条第(三)项:(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0160+8000-4800)*25%-1005】*8000/(20160+8000)*(7/30)=6035*0.2841*0.23=320元
请问哪个计算正确?
中华神剑回答:
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收按排规定,在大陆大约150天没有超过183天,则应按以下按规定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20160+8000-4800)*25%-1005】*8000/(20160+8000)=137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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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看适用时期,看税收协定,看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