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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实际取得不是实际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实际取得”这一概念,才能准确执行新规定。
  一、新减除费用标准(3500)适用10月份以后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情形。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也就是说:
  纳税人依法应该在九月份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应该在十月份及以后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中的“实际取得”不是实际发放,应是权责发生制的所得。
  依据一: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虽然这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但说明了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前提是“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大多企业实际做帐的方法是:
  8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在8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在九月份发放,并在九月初申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这里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
  依据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实际取得,或实际支付在税务判定上也可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所得)确认。
  依据三:各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均采用权责发生制
  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70号         
  关于纳税时间的认定问题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实际操作中,税务征管和稽查认定工资薪金的实际取得,并不是企业把工资实际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个人拥有所有权,就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把“实际取得”解释为:“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是不符合征管实际要求的。
  例:某单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3500元。此工资应在8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九月份征期申报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
  如果此工资是9月份做帐务处理,应在9月份扣个人所得税为0【(3500-3500)】。
  三、九月份以后实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适用新修改的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做帐务处理的2011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属于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可以适用新修改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而不必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那样进行分段计算。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浅析新旧个税法的变化与衔接
  近日,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6号公告),明确了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时间
  总局[2011]46号公告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新税法主要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提高:新法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将使纳税人数量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各档税率下的减除费用都明显增加,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二)税率结构修改: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税率,改为适用10%税率为主,取消了40%税率,改为适用45%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其中最低档5%税率由原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提高到15000元以下,最高档35%税率由原来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税率结构调整使高收入者的税负有所提高,而中低收入者税负将明显减轻。
  (三)修改纳税期限。新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保持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便民”原则。
  三、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按46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间在9月1日以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可按新费用标准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论所属期是9月以前的哪个月,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职工工薪资金原则不一致,后者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前者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自2011年9月1日前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计算方法是: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A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8月会计利润为40000元,9-12月每月会计利润为6000元,全年会计利润为64000元,假设汇缴申报时调整15000元,其中归属于1-8月为10000元,9-12月为5000元,则企业预缴申报、汇缴申报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0月份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6000-3500)×12×10%-750]/12=4366.67+187.5=4554.17元
  2012年1月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4366.67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3500)×12×10%-750]/12×4=750元
  2012年1月份应纳税款=4366.67+750-4554.17(已缴)=562.5元
  2012年汇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10000-2000×8)/8×12×35%-6750]/12×8=7400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4+5000-3500×4)/4×12×20%-3750]/12×4=1750元
  2012年汇缴应补缴税款:7400+1750-5116.67(已缴)=4033.33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2010年汇缴调整数据需区分1-8月与9-12月调整金额,因为两个阶段的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均不一致。
  四、税收筹划
  由于2011年9月1日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初始年度,也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空间。
  (一)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纳税人将9月份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季度奖金延至9月份以后发放,则可享受费用标准3500元及较低新税率的优惠。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则纳税人可将生产经营所得延至2011年9月1日以后,可能采取的做法是1-8月加大成本、费用摊销支出,尽可能减少确认收入(如延迟发货、分期发出商品等)以达到减少1-8月生产经营所得增加9-12月生产经营所得的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阶段企业财务核算的审核,对于纳税人合理的税收筹划应予以鼓励支持,对于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的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偷税的依法严肃查处。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贯彻新个税法有关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出公告。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此处简要解读相关条款。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此条明确了纳税人应根据所得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适用标准。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代扣代缴时,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关于“实际取得”的定义,目前有不同理解。不过,从各地税务局发布的口径来看,基本上是以发放工资日期作为实际取得日的界定依据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解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解读:本公告自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施行。原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的两个税率表废止。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总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
  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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