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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09-2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解读财税[2010]94号: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对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作出了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对契税的调整
  94号文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税局曾经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中对个人首次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给予1%的契税优惠税率。但是137号文并没有对首次购房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很多拥有多套住房的投资客联名未购买住房的亲友共同购房以获得首次购房的优惠。针对这一现象国家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明确对多人购房的行为,需要满足"多人共同购房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首次购房"的条件才能享受契税优惠。而94号文的要求比13号文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即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需同时满足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并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如下:
   国家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抑制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需求。
  二、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94号文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94号文发布之前,根据《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278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若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则全部退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缴纳的纳税保证金。若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则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94号文发布之后,278号文关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无论在1年内是否重新购房,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比如下:
   特别提醒:
  1、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财税字[1999]278号文的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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