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房地产财税网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为了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的意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