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上述免税项目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若确认可享受该免税项目且未在扣缴阶段填报,则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上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通过【新增其他免税收入】-收入类型【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免税事项选择【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