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09-2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1999〕6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