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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08-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内地居民通过香港券商(非深港通、沪港通)直接开户购买的股票,股息及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属于境内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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