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解读财税[2011]76号: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所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析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复苏的强劲,中央与地方矛盾日益凸显出现,比如房地产调控矛盾、产业结构调整矛盾、税制改革矛盾等等,虽然中央铁腕足以控制大局,但冲突总如波涛暗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融资问题一直激烈异常。分税制之下,中央拿走了财政收入的大头,对资金极度饥渴的地方政府也就自然走上了大肆融资之路。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有需求,融资路径又不畅通,导致众多地方政府的变相债务,比如以信托公司的形式为一些市政建设项目筹措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在2007年有所松动,2009年中央终于放开闸门。09年3月,新疆发行政府债券30亿元,成为中国首期地方政府债券。至今为止,财政部已经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共六期。可以预期,以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债券如雨后春笋,竞相冒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呢?本文件给予了明确,地方债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同国家债券同样的税收待遇,均免税,而且免税效力追溯至2009年。笔者提示,如果曾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和个人,如被征收了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可以依据本文件的规定申请抵税或退税。
笔者另外提示如下:
1、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转让债券所得,无论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并无免税政策,应依法纳税。国债转让所得的计算,总局曾出台《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笔者建议纳税人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参考国债36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营业税。
债券利息是否征营业税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笔者倾向于不征税。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应税劳务包括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七个税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第149号)对“金融保险业”税目的注释为“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由此可见,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并不在税目范围之内;
第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由此可见,债券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买入价+持有股息利息。因此,债券利息已包含在债券转让所得中,即作为债券转让所得的一部分征营业税,无须在取得环节单独征税。
3、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2009年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买卖地方政府债券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