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26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购买资产无偿办理股东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6﹞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后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