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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2-05-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2〕38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公司)在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外又为职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于职工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将补充养老保险金分配到职工个人专户时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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