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12-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1998〕80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8]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TCL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班子成员获得的股权奖励,应按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获得股权的票面值为应纳税收入额。 
  考虑到该项收入在5年经营期满后才能变现、转让,如在取得股权时全额征税对纳税人确实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现特案批准按如下方式计算征收税款:即对纳税人第1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允许在自取得收入当年起的5年内平均分摊,分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第2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允许在自取得收入当年起的4年内平均分摊,分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类推,对纳税人第5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应一次性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所奖股权参与企业分红,应在取得股息、红利时,按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22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