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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03-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后财字〔1996〕102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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