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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01-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农税字〔1991〕第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道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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