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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0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农税字〔1991〕第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1〕豫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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