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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10-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农税字〔1991〕第5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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