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日 星期一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03-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71
国税函〔1999〕14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