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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

2010-09-15 文章来源:吴建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2007年12月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公布,这对企业有什么重大影响?请专家就新旧条例进行对比分析,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新政策。

泰通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张经理

答: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为使纳税人全面了解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本文试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一、关于纳税人方面的对比

 

旧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则未进行细化的界定,同时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条例。

新条例虽然也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与旧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对其中的“单位和个人”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即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将两者对比,不难发现,新旧条例在“纳税人”方面的最大差别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是否属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规定方面。

由于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纳入到耕地占用税课税范围,因而新条例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外资企业大量占用耕地却不需要任何付出的问题。

 

二、关于税率方面的对比

 

新旧条例都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适用税额就是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即税率。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所规定的单位税额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旧条例所规定的单位税额为:(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新条例则将原条例所规定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了4倍左右,规定:(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平均税额。

新条例在税率方面还做出了两个特别规定:其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符合上述诸项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其二,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关于课税对象方面的对比

 

旧条例所规定的课税对象只有两种,即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新条例在课税对象的范围上则有较大的增加。新条例除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继续课税外,还规定:(一)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过,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税务机关应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比

 

旧条例规定免税优惠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新条例则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仅保留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等的免税优惠。

在减税以及其他方面,新条例在保留旧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保留的规定包括:(一)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新增的税收优惠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不过,此种情形税收优惠,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可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新条例还明确,纳税人在按照规定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如果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关于税收管理方面的对比

 

新条例全面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税收管理:

(一)税率的确定权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平均税额。

(二)税收征管权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征管,新条例也明确了土地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义务,即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纳税期限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税收征管法律依据

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新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 地方税务机关由于是法定的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机关,而且新条例同时规定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拥有法律的管理权。

2. 按照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税优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实施。

3. 按照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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