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规解析

如何合理选择销售奖励方式

2010-09-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按销售额计奖是最常见的营销策略,不少企业期望以此提高经销商的热情,从而扩大市场占有量。但如何实施奖励,却需要认真思考。奖励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进而其纳税额也不同。下面以一实例加以说明。

G市某公司生产某知名化妆用品,专门设立了一销售公司,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担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该总经理在营销圈颇有人脉,他上任后迅速召开了产品推介会,吸引了不少经销商,不久公司就指定了31个经销商为各省级经理(除港澳台之外各省市区都派一个)。各省级经理全权负责该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没有任何工资待遇,利益完全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该总经理拟采取的奖励措施为:凡经销商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销售公司提货价计)的,奖励价格4万元(假定为不含税价)的某型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价格8万元的某型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也越高级。并打算将此写入制式合同文本。

就在一切紧锣密鼓进行之时,笔者恰巧到G市旅游,因与该总经理是同乡,顺便前去一聚。该总经理拿出即将打印的合同文本,说过两天就与各省级经理签约,正好咨询我的看法。看过合同文本,笔者当即指出: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奖励方式大可商榷。且不说并非人人都对小汽车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售后奖励近乎一锤子买卖,不如售中逐步分段奖励。各省市区的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经销商完成的销售额会有很大不同。假如西部某省经销商只能完成80万元销售额,却一分钱奖励都没有,肯定挫伤其积极性,下一年就未必再经销该产品了,很可能失去产品在该省的市场。但若分段奖励,则效果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从税收角度考虑,售后奖励很不划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视同销售,则每奖励一部4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4×17%=0.68万元。即使奖励4万元现金,也比奖小汽车节税。当然,比奖现金更节税的是价格优惠。

总经理接着请笔者拿出具体办法。笔者建议:每次签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销售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价格4%的价格优惠。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既有激励机制,又能保护经销商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价格优惠的办法,经销商直接从销售差价中获利,人家赚钱了想买啥就买啥。从税收角度考虑,价格优惠属于折价销售,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减少了销售额,而且直接反映到销售发票上,从而纳税额也将随之减少。笔者为该总经理算了一笔细账——假设某经销商达到100万元销售额,若奖励小汽车,公司应纳税增值税100×17%=17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另缴纳奖励小汽车的增值税4×17%=0.68万元,合计应纳税17.68万元;若用价格优惠的办法,则销售额为100×(1-4%)=96万元,应纳增值税96×17%=16.32万元。相比之下,节税1.36万元,节税率为1.36%。尽管节税率不算很高,但按该公司计划全年销售1亿元计算,则节税136万元,节税额相当可观。

既能更好地激励经销商,又能节省大笔税款,何乐而不为?该总经理欣然接受了笔者的建议,连夜修改了制式合同文本。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