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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2010-09-1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提要:

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此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利用上述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增值税的整体税负。

案例介绍:

鲁南利民农化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农药的企业,该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30多家农药销售网点,其销售费用占其总成本费用的四分之一。该企业2007年度有关资料如下:年度农药销售收入18578.56万元,含税销售收入为20993.77万元。农药销售成本12765.37万元,管理费用1225.62万元,营业费用4136.79万元,实现利润450.78万元。销项税额2415.21万元,进项税额1538.87万元,其中: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129.51万元,销售部门管理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11.42万元,年度实现并缴纳增值税876.34万元。

筹划方案:

鲁南利民农化有限公司或其股东投资设立鲁南利民农药销售有限公司,将销售部门及销售网点全部农药批发销售业务转交给销售公司。这样新成立的农药销售公司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假设新设立公司每年增加管理费用36万元,按2007年的相关资料进行测算,公司分立后2008年有关指标如下:

鲁南利民农化有限公司:

农药销售收入13828.74万元,农药销售成本为12765.37万元,管理费用613.37万元,年度利润45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97.74万元,进项税额为1397.94万元,应缴增值税为399.80万元。

鲁南利民农药销售有限公司:

农药销售收入(含税)20993.77万元,农药销售成本为15767.41万元(其中含进项税额1938.67万元),管理费用648.25万元,营业费用4136.79万元,年度利润441.32万元。

筹划结果:

筹划后,因为农药销售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两公司整体税负下降,合计利润增加44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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