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中的第六条(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这个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规定。
问题: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这部分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房子,是否也视同销售而需要交纳营业税呢?
解答:1、在货币分房政策下,拆迁补偿费以货币形式支付。凡是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视同货币补偿,即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产成本相当于支付给被拆迁方的货币。对拆迁面积相等部分的补偿面积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不动产收入,相当于被拆迁方拿到等量的补偿款购买房产。对超面积部分,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等面积的房屋补偿成本可以在拆迁补偿费中列支。依据现行文件缴纳营业税。
2、对补偿的房屋的营业额的确定:现在的主要观点如下:
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另外,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3、当地如何确定补偿房屋的营业额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