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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限减少了10天

2010-04-30 文章来源:成霞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

年第22号),系统规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并将认定

时限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的30日减少为20日。本期“法规权威解读”将安排两篇文章解读这

一新文件:第一篇: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限减少了10天,第二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新旧异同点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范了认定程序和认定时限,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

关专家认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后,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积极推动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有利于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也压缩了纳税人依据税负轻重选择纳税身份

的空间,这种变化对规范增值税征管,完善增值税制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9年国内增值税完成18820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63104亿元的30%。如此庞大的

税款,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笔笔缴纳的。但是,长期以来,有关规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划分标准的内容散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一些规范性

文件中。一般纳税人认定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随着增值税制

度的改革,该法规的一些条款已经在2006年被废除。特别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

2008年底修订后,增值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标准等关键内容发生了巨变,亟须制订新的、更规范的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办法。

  此次《管理办法》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显示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高度重视,因为

总局令已是国家税务总局权限内能够发布的效力级次最高的部门规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的《关于办理

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规定,可以

看出,税务机关以后每年会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列入常态工作,加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力度。

  新认定办法有两个重要变化与之前实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以下两个

重要变化:首先,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

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这些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够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降低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按照2008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

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这个标准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以前的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了一般纳税人对于销售额的要求。二是规定销售额虽然达不到标准,但符合一定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具体体现在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属于一

般纳税人。

  此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个体经营者”修改为“个体工

商户”,删除了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

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办法》相应地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这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再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特别批准,只要达到规定的认定标准,就

必须主动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个体工商户收入规模很大,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去申请

认定的情况,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认定时限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规定的30日减少为20日。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办法》的规定相比,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以及银行账号证明等资料。

  对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

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

件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身份不能随意选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早就规定了上述内容,但是很少引起关注。原因何在?因为以前,在人们的

印象中,一般纳税人资格似乎是一种优惠,企业要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通过多方努力。一些税务机关在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上,并不是很积极,虽然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只要在财务核算上存在一点

问题,就不予认定,仍然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但是,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后,这种局面逐步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

总局于2008年底发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强调2009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规定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

请认定,将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的规定才引起重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要求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

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管理办法》的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上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就是要积极推进一

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使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一般纳税人。

  达标不认定或面临税务风险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理论上讲,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但考虑到管理更严格、要上防伪税控系统、要聘

请会计、各种纳税申报资料增加等种种因素,一般纳税人的总体负担可能高于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部

分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2009年起国家把小规模纳税人原来6%、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

一调为3%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矛盾就更加突出。比如那些无法取得进项票的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个体商户,就不

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

  税务部门调查发现,这些不愿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注销——登记—

—再注销”反复登记,即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循环往复

,成为“长不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化整为零”开发票,即当某项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冒用他人的

姓名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发票,并按3%税率缴纳税款,借机取得销售发票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销售额,避免跨出

小规模纳税人“门槛”。

  对此,税务机关提醒,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想通过保持原来的身份减轻税负,将面

临极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既不能再按3%的征收率缴税

,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还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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