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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开企业筹建期问题的解释

2010-03-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公司现在还算筹建期吗?

   发布时间: 2005-04-22 15:56   点击数:146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43月领取营业执照,12月进行税务登记,而至今仍未有投资开发项目,但已准备开发两项目,只是因政府原因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取得,所以至今都不发生什么付款类,只是公司购了车子等办公家具支出,请问我公司现在还算筹建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但对如何认定企业已开始生产、经营则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2001-1-17国税发[2001]9号)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3-26国税发[1997]43号)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之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与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之间存在时间的间隔,也意味着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的办理并非开始生产、经营的标志。那么究竟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3国税发[1995]153号)第二条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之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其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我们认为,均可依照该文件规定予以作出。

  参照上述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若前述行为难以认定或者难以确证的,则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据此,我们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43月领取营业执照,虽然至今未取得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认定其于20043月已开始生产、经营,因此,自20043月开始,该公司就不再在筹建期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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