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部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资企业部分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