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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问题与政策解析

2013-05-28 文章来源:陈向辉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应对税法有全面的认识,不能认为税务局所说的就是税法所规定的。税法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税法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税法的执法机关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果税务局的做法违背税法的规定,就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执行;第三,司法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出现争议后,法院对此的判决。这才是对税法的全面理解,任何税务局都不得把自己的所有规定当成税法。
  一、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问: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答: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于税务总局的这种说法,应从多方面理解。从一个角度看,既然判决书可以作为扣税凭证,那么调解书也可以。如果税务局不同意,企业当然可以据理力争,但是最好上缴相当的税款,以免税务局从其他地方挑毛病。所以,对税务总局的这种说法应权衡对待。由于专管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涉及此类问题时还要进行具体的沟通、谈判。
  从另一角度看,在购进货品时,有的企业故意不给开发票,因为这样需要交很多税款。这又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关系很好,由于经济状况等原因卖方开发票很为难,这时可以再商量;另一种情况是卖方很强硬,故意不开发票,此时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试举一个极端的案例:
  【案例】
  九折就不开发票
  某企业购进100万元的货物,对方不给开发票。但双方商量,如果打九折,买方就不要发票了。此时双方配合好,买方就合同中的产品质量、交货期等问题到法院起诉卖方,卖方应诉,最后双方调解。调解书就是司法判决书,也就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从而可以计算在成本里。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增值税发票不是唯一的有效凭证,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学会通过有效凭证为个人和企业带来税务效益;第二,经济上的纠纷越来越朝着有效凭证的方向发展,但不能为了避税或者减税而出现其他的经济纠纷。这都需要公司的供应、采购以及销售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并且有效凭证要在律师的指导下,与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共同完成。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利用判决书进行合法的抵扣。
  问: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税务局说这笔赔偿金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开据了收据,该公司可以提供协议和银行的付款记录,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答: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税务局做出的这个回答非常准确。简单来说,赔偿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能开发票,但承认列支,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思考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如果税务会计被动地等待,以这一最简单的方式不做任何回击,就可以不征税;第二,如果狭隘地思考这个问题,6000万的真实性很值得怀疑,也许提出这个问题只是为了核实是否征收营业税;第三,企业违约不是个案,如果一年违约两三百笔,这就不是正常现象了。
  问:某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该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与上一案例类似,违约金既不属于货物,又不属于行为,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二、员工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问:员工出国考察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文件写得很清楚,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境外取得的票据有疑义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税务局不能简单判定直接补税。在实际操作上,企业并非一定要出国,可以找到国内具有国外注册会计师牌照的人员。所以,企业要看清文件的细节,全面了解税务状况,弄清中间的界线,否则就会付出更多的税务成本。同时,企业把政策烂熟于心之后,还要灵活运用谈判和沟通技巧。
  三、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
  关于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只开具普通发票的问题,税务局做出了如下规定: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所得税,很多问题都是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待的,因为增值税是一个收入的概念。加油站售卖加油卡时开具了发票,这个收入不征增值税,只有当真正加油时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作为进项税抵扣,成为成本税前扣除。这就好比超市购物卡,加油卡是预付款,是加油站的收入,但不是销售。开票的金额远远小于货物的金额,开增值税发票就涉嫌虚开,出现问题成本。因此,加油站不是按照发票计成本,而是按照实际的销售计成本税前扣除。
  四、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关于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发生的费用问题,有两个要素:第一,母子公司是否产生税收利益转移;第二,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要签订合同,并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要求企业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交易时一视同仁,不因子公司的从属关系就有特殊优待。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在税务局看来,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一定要签订协议,提供劳务时要明确标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合同。
  五、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某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桶装水,用于职工工作时饮用,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的,不属于福利费范畴。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桶装水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可乐、王老吉等其他饮品为何就不可以呢?而且桶装水没有明确的标准,工作时使用也含糊不清。对于这种情况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值税的特点是进项可以抵扣,而出口取决于成本。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前既有交叉性又有重叠性,同样的物品要根据具体用途、情况进行准确的辨别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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