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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房产税筹划要点(1)

2006-06-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经营者盖工厂、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都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发展迅猛,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也就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其实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涉及房产税(涉外企业是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都有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可见,土地一旦开发,最终将不可避免的形成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企业只要适当地推迟土地开发时间,便可获得少缴房产税的好处。

  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并开始建造厂房,支付转让价款240万元,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假设该地规定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 40×(1-30%)×1.2%=2.02万元。如果企业推迟一年建设,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摊销,每年摊销额为24万元,所以其转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216万元。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1.8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推迟一年开发,相应地滞后了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屋原值的时间,可少缴房产税2.02万元;并且随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减少,该公司以后每年可少支出房产税款0.21万元。数额虽小,但考虑到房产税是纳税人一项长期的固定支出,其节税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如果企业只是一味地靠推后土地开发时间来减少税款支出也是不可取的。只有当企业开发土地预计其带来的利润小于滞后开发所获得的节税额时,这种筹划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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