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按此原则,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
首先,如果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此时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
X×5%×(1+7%+3%)=5.5%.X
其中,5%为营业税率,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率。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
100+5.5%.X
根据有关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最高售价为:
X=1.2×(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最高售价即X=128.48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7万元(100+5.5%×128.48)。
此时,如果公司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07.7+5.5%.Y
增值额=128.48+Y-(107.7+5.5%.Y)=21.41+94.5%.Y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21.41+94.5%.Y)×30%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21.41+94.5%.Y)×30%
即:Y﹥8.96万元
也就时说,如果想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售价高于137.44万元(128.48+8.96)。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当其除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时,将售价定为128.48万元,是其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最高价位。
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却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万元,否则,价格提高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带来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