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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分散收入的筹划

2006-06-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分散收入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高的增长率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因而分散收入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使得收入分散合理合法,是这个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内部的各种设施。很多人在售出房地产时,总喜欢整体进行,不善于利用分散技巧,因为这样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但却不利于节税。假如某房地产企业准备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因为房屋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里面的各种设备均已安装齐全。估计市场价值是1000万元,其中各种办公设备的价格约为3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区分这些,而是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3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

      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采取一下变通方法,将收入分散,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注明7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这样将收入分散进行筹划,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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