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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纳税筹划

2006-06-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开办费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无中生有”使开办费最大化,以在不短于5年的以后期限内多摊销管理费用,或缩短筹建期、将本应列“开办费”的列“管理费用”直接进损益,以及利用摊销比例(不超过20%范围内)依免税期间、盈余或亏损年度而弹性应用,以期达到免缴税、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节税目的。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一)筹建期间的纳税筹划

  筹建期间的纳税筹划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在筹建期间,如有营业外收入(如利息收入)而需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在营业外收入金额内,酌情摊销开办费,使本年度纳税所得额尽量降低或等于零,以减轻税收负担或延缓纳税。

  (2)在筹建期间,如果无营业外收入,可免于纳税申报时,则可不摊销开办费,以达到延后摊销的节税效果。

  (二)开始营业时的纳税筹划

  如果预期开始营业的最初年度可能会发生亏损,则“开始营业”应尽可能给予延后,使初期的部分营业费用能以开办费名义列账,并延到有盈余年度摊销,以达到节税效果。

  (三)开始营业以后的纳税筹划

  开办费的摊销,税法仅规定最低不得少于5年(即年摊销比例不得超过20%),且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销不得间断,但并未强制应按平均法摊销。因此:

  (1)在有盈余年度,应尽量足额摊销,即在不超过20%范围内,予以最大摊销使之达到节税效果。

  (2)在免税期间、亏损年度或有前5年亏损或可资抵减年度,尽量少摊销,只要摊销比例不等于零,未中断摊销即可,以期延缓缴税的目的。

  由于开办费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当“递延资产”摊销入“管理费用”时才直接进损益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通过缩短筹建期可以将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损益,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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