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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2006-06-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可免征营业税、契税。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纳税筹划时,可与有关财税部门谈判,确定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尽量享受到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筹划时,应考虑如何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确认销售。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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