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办了一家实业公司,最近由于产品转型,闲置出一座中型仓库。为了增加收入,公司准备把它以100万元/年的价格出租给一家贸易公司做仓库。会计告诉朋友,这100万元收入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房产税12万元,营业税5万元(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共计17万元。朋友认为税负太重。
我向朋友解释,如果他出租仓库取得了100万元租金收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按12%税率缴纳12万元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租仓库属服务业中“租赁业”税目,租金收入应按5%税率计算缴纳5万元营业税。这17万元税金要在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朋友无奈地叹了口气,问我有没有既能依法纳税,又能降低税负的办法。
我利用变更征税对象的方法,为他提供了一个方案。首先他应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在营业范围里增加“仓储业”项目;然后变更税务登记,由原先单纯出租仓库变为提供仓储服务。这样一来,由于不存在出租房屋这项经济业务,也就不需要按12%税率缴纳12万元房产税了。只需以“租赁业”税目就营业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以房产余值(房屋扣除30%部分后的价值)缴纳房产税。况且,提供仓储服务的收费肯定要高于单纯出租仓库的收入,还能安排由于技术进步而富余出来的近十个职工。只是想做成这笔业务,要取得那家贸易公司的同意。
过了一个月,朋友高兴地告诉我,由于那家贸易公司业务繁忙,正为抽不出人手来管理仓库而烦恼,提供全套仓储服务对方求之不得。双方经协商同意,由我朋友提供全套仓储服务,对方每年支付仓储费130万元。扣除营业税6.5万元,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4.5万元,缴纳税款比原方案减少了6万元。同时,由于总收入增加了30万元,除去水电费10万元、人工费10万元,可以增加净收入10万元,两项共计1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既要征收12%的房产税,又要征收5%的营业税,税负较重。因此一些企业就采用签订假联营合同、假租赁合同等非法手段,偷逃房产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提醒朋友,提供的仓储服务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借仓储服务之名,行出租仓库之实,就是一种偷税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