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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006-06-0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案例]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若A进行税收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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