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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筹划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房屋,减半征收契税。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自2003101日起至20051231日止,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行为的契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公司制改造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股权重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减少土地转让环节,节省契税举例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经拍卖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成交价为500万元,交契税4%,计20万元。土地前期开发已经完成,因资金原因,准备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乙公司准备将该工程出包给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费2000万元,建成后对外销售,售价4000万元。如何操作可以降低契税。

   筹划方法:1、甲乙不办土地过户手续,不交契税;

       2、工程仍以甲的名义开发,由乙操作,并把全部建筑安装费用由乙公司预付给甲公司,由丙承建;

   3、售完后,乙按所得开具服务业发票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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