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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房屋进行税收筹划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众所周知,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很少会出现少申报、漏申报房产税的现象,但多申报、错申报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如何区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注意有无误把建筑物当做房产而多申报纳税的情况。

    2.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原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实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厂房时,不把烟囱、围墙、画廊、绿化等单独核算,而是统一并入某个房屋原值,则会造成以后若干年度多缴房产税。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是必须要并入房产原核算的,如房屋的装修以及管道等等。   

    有一点必须说明,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土地是指已经估价入账的土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纳税人不仅为了节税,而把土地使用权单独做固定资产处理,这样做虽然会减少房产原值,但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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