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房地产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2)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税5年。 (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5)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购置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6)《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房地产可减征或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两年房地产税。 3)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产,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两年房地产税”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