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
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的凭证、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②尽量以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名义列支劳务费用,然后对超过正常、实际部分以往来款收回,但列支的劳务费用数额应控制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