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可见,以上两种出租方式的账务处理相同,只是在填写会计报表时有差异。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却对临时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关于收入的确认
83号文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83号文第三条(一)项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折旧的扣除
83号文第五条(八)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势必会给不同的租赁行为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这些差别,下面结合实例分别计算两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是一家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6月30日,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B公司,租期为两年半,年租金为100万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房屋的折旧年限为20年,没有残值。不考虑印花税、房产占地应纳土地使用税,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
假定房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2004年度取得的租赁收入为50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额为50×5.5%=2.75万元,应纳房产税50×12%=6万元。按照83号文的相关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应视同销售确认1000万元的收入(注:此处的“视同销售”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无须缴纳营业税)来计算缴纳所得税。此时,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故可以列支的折旧额为1000÷20÷2=25万元(注:折旧基数不再是账面价值800万元,而是计税价值1000万元)。
综合上述因素,A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800+50-2.75-6-25=216.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6.25×33%=71.3625万元。
由于租金收入相同,A公司2005和2006年的应纳税额完全一样: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额为100×5.5%=5.5万元;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5-12-50(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3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725万元。
在临时性租赁方式下
假设上述条件不变,A公司将房产以临时租赁方式对外出租。按规定,两种租赁方式应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是没有区别的。由于待售开发产品用于临时租赁时并没有视同销售纳税的规定,并且临时出租的开发产品计提的折旧额无法税前扣除,公司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2.75-6=41.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6125万元。
A公司2005以及200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5.5-12=8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7.225万元。
可见,在整个房产租赁期内,经营性租赁累计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为92.8125万元,临时性祖赁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合计为68.0625万元,前者比后者多支出税款24.75万元。因而,A公司在出租房产时选择临时性租赁更划算。
那么,这一结论是否绝对呢?如果截至2003年底,A公司账面上尚有一笔未弥补亏损额,2004年是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最后一年,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该笔亏损额,则无论哪种租赁方式均无须缴纳所得税。此时,选择经营性租赁可使公司在2005和2006年度累计获得节税利益(27.225-10.725)×2=33万元。
结论: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最终都是用于销售。按照83号文规定,经营性租赁下的房屋按销售资产来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为1000万元);临时性租赁下的房屋按销售开发产品来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为800万元)。后者显然在日后的销售年度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负担。
以上分析旨在给纳税人提供了一种筹划思路,开展类似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方案的定夺。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将随之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可能的采取临时性出租的方式,未来一旦将其销售,就可以只在销售年度确认所得纳税(而经营性租赁分别在转为经营性资产与销售年度缴纳所得税),一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就能够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