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视同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1、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3、支付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4、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发生的拆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等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等
7、重置资产入帐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
二、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此补偿费应视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其他因拆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如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迁费用之和的,可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另外,一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不同,因此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务处理。二是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应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详细批露。
华志税官提醒:部分分录处理略有错误,详情请参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对应修改。
其处原则为: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