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4日 星期六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务房地产税收筹划实务

建筑企业项目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6-27 文章来源: 张莉 张俩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项目,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往往有人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比如,异地承揽大型工程一般由其总机构直接管理,并在施工地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那么,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期限为180天),该工程项目是否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的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在其有效期内呈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在建工程没有完工,即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证明》到期也不用再将该工程项目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工程项目,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即可。办理报验登记后,该工程项目应仍可按156号文件规定,作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收入额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