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的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第三条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必须修建地下人防设施,且自行承担修建成本,可以说人防工程支出是一种义务,且带有强制性特点。人防工程支出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笔者接触到一些房地产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房地产企业普遍将人防设施的成本支出作为公共配套费用计入相应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随着开发产品出售,成本随之结转,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成本包含了人防工程成本。但个别税务机关认为人防设施作为小区内业主临时停车之用且收取保管费,不能摊入开发成本直接扣除,而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营利性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形式扣除。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这种处理方式延迟了人防工程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间,同时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导致税负增加。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
一、关于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应为国家所有,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
二、关于公共建筑面积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由此可见,人防工程不包含在建筑物的面积内,属于无法对外销售建筑物。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资格
根据规定,人防工程需由当地人防办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同时开发商需在当地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地下基础设施包括人防工程部分、有产权的车库和无产权车库。
四、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位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综合所述,如果房地产企业的人防设施并不是单独建造,而是连同地下基础设施一并构建的,且在特定时期需无偿移交政府,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计入相应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作为扣除项目。
另外,根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