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期间费用的扣除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工资薪金
1、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工资。
在会计处理上,预提的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因此,税前扣除工资与会计核算有差异,税务上采取了收付实现制,会计上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上年的工资支出予以扣除,而应计入实际发放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例如, 2010年12月的工资如在2011年1月发放,不能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即2011年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雇佣关系条件
职工的含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2)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有关定义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因此,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只能凭劳务发票税前扣除,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二、利息费用的扣除
1、利息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这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
2、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应该注意的问题:
(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个人股东也属于关联方,同样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个人也属于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浮动利率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要这里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包括浮动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虽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应该包括浮动利率,但是,目前有许多税务局只认可基准利率,因此,房地产企业一定要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
3、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问题。
房地产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提供给公司内其他项目公司(均是法人企业)使用,项目公司按照银行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集团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需要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
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由于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凭协议、资金划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不需要开具发票。
4、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产生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1)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售后回租不征税是有条件的,注意"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这个条件,这里的经批准是指按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出租方属于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增值税、营业税、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出租方属于未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要按国税函【2007】603号文、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不能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 售后回购
国税函[2008]875号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本来基本没有了。
会计: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 2008年1月1日,某房地产企业将房屋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2年后回购,回购价格6000万元。
(1)销售: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付帐款5000(确认为负债)
(2)2008年--2009年每年年底:
借:财务费用500
贷:应付帐款500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假定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利率。
(3)回购年度(2010年)
借:应付帐款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但是,房地产企业目前禁止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产生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按刑法第176条有关规定处罚。
6、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7、把资金占用费筹划成为违约金的做法不可取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拿地皮一块,由于资金紧张,欲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约定由乙公司出资2000万投入甲公司,并已甲公司名义开发,后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失败,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15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甲公司可否凭合作协议、损失赔偿协议、付款记录在所得税前扣除150万呢?
违约金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经稽查认定所谓的违约金实质是资金占用费,将会被补营业税,滞纳金和罚款。
三、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
(一)广告宣传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
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企业没有收入年度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原来的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八条规定: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该政策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已经结束
2008年1月1日以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仍然可以向后结转;但是,房地产企业在没有收入的年度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也不可以向后结转,也不能进开办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
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不可以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注意国税函[2010]79号仅是对业务招待费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出规定,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可以扣除。
5、特别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必须要取得服务业发票,不能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广告公司如果按服务业要交5%营业税,另外还要交3%的文化建设费,综合税率8%;广告公司如果按建筑安装业只交3%的营业税,有5%的税率差。所以,广告公司喜欢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给房地产企业。如果房地产企业接受了广告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业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作如下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业务招待费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三)会议费
企业通过旅行社组织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要确保其真实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四、"三费"的扣除
(一)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法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
税法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并且不区分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统统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范围做了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福利费支出,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了福利费,也不允许作为福利支出作税务处理,这些支出应就其支出的性质,依据当地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例如北京)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有些地方(例如天津)则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旅游费无论会计还是税法不可以在福利费列支。
国税函〔2009〕3号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范围做了列举,旅游费不在列举范围;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教育经费
要注意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参见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发生的学费支出,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例如,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了老总的EMBA学费,企业为必须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应当将报销的费用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讲究的是拨缴,而不是使用情况。2010年7月1日前,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2010年7月1日以后,要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可以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使用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但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系。
五、 佣金的扣除
1、内销的佣金按委托销售收入金额的5%扣除,外销的佣金按委托销售收入金额的10%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国税发[2009]31第20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支付的佣金,若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可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行。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没有监印、发售发票,只有收据,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可在税前扣除。
2、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开发成本呢?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作为开发成本,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六、捐赠支出
财税[2008]160号:捐赠支出,准予扣除,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捐赠的对象必须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财税[2010]45号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通过财税[2009]85号(明确了68家)就目前来说,在名单之中的团体才能认可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注意: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2)捐赠支出能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最基层的政府是乡镇,因此,2011年7月1日以后乡镇政府印制的捐赠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七、税金的扣除
国税发【2009】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土地增值税必须实际缴纳(例如预征的)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土地增值税不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2010年实际支付的土增税,则无法在2010年税前抵扣。
这样,如果平时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过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就会出现大量的税款,
这些大量的土地增值税由于没有收入抵扣,可能会造成亏损,如果企业没有后续项目,将会造成永久亏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9号公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29号公告申请退税;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能按照29号公告退税。
2、会计的预收帐款,税法要求交营业税,这个营业税必须要实际缴纳了才可以税前抵扣。
八、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亏损的弥补
(一)资产折旧或摊销问题
1、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能否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目前税务部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当地税务局的规定。
观点一:准予扣除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以公允价值的变动计算相应的损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做特殊规定,因此其税务处理应按税法对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征管中,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并准予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
这是北京最新的2010年问题解答
观点二:不准予扣除
如果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没有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则不允许调减。而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是不可以计提折旧的。
2、企业会计核算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高于税法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是否允许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就该类资产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这个问题全国的争议非常大。例如,企业的房屋会计上按照30年计提折旧,税务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并且在年末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许多税务机关认为,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这里的"年限"指企业确定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企业的房屋会计上按照30年计提折旧,并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因此不能进行纳税调减。有的地方的税务局可以纳税调减。要密切留意当地税务局的意见。
3、购买古董字画等计提的折旧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古董字画等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购进软件并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现在许多税务局是采取备案的形式。5、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其发生的费用和折旧,能否扣除?
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的费用如能提供充分、合理的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6、接受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可以依据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税前扣除
《公司法》第27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交易价格。 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接受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可以依据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进行折旧或摊销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