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
一、报销的差旅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②、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③、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3、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天津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日施行。
二、差旅费补贴
1、大连地税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关于企业差旅费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差旅费补助制度或办法,补助标准可在参照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由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执行。
大地税函[2009]18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2-1
2、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出差的生活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生活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对于企业据实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饮业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三、误餐补助
1、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即"普惠制"),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3、结论: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应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交通补贴 、出租车费
1、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2、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出租车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票据。
4、 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家属探亲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春节法定假期内,公司根据部分员工因工作原因
不能回公司驻地过节的情况,制定了家属探亲制度。即员工家属可以探望在外地出差的亲人,公司按其标准承担往返机票和住宿费。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
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探亲假路费,均应是职工发生的探亲路费,如果是家属探
亲费,将被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五、车改补助
企业车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第二,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给个人车辆租赁费。
1、车改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据此,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支付的车辆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车改补贴缴纳个税问题
支付给由于车改的车辆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如下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要求:企业要取得个人申请开具的租赁业发票作为列支依据。单位应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六、租用车辆
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天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五节玩
一、旅游
1、旅游支出(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3-3
(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4、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青国税发〔2010〕9号
二、职工运动会
1、职工运动会购买的运动服、奖品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但必须有合格票据。
2、未设立工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于从组织职工运动会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运动会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第六节 讯
一、报销通讯费
1、北京国税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2、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为其职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青地税发〔2009〕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0
二、发放通讯费补贴
1、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3、鲁地税函[2005]33号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6、青地税函[2010]2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