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 星期四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案分析房地产

销售代理费未按合同转付他人应补税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5

.企业基本情况

沧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开发及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开发楼盘有三个项目。其中:一项目已完工,可售面积127703.30,已销售面积115772.27;第二项目(未完工),第三项目(未开工)。

.主要涉税问题

1.2008年1月12009年12月31用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销售代理费共计84.93万元;虽是转账,但按照合同本应支付给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却支付给其他公司和个人的销售代理费共计312.88万元,上述销售代理费共计397.81万元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7.81万元

2.取得购票单位与开具单位不一致发票,金额共计265.70万元,其中2008年以前发生额为100.76万元,2008年以后发生额为164.94万元。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涉及金额84.90万元。

4.2007年年11日至20091231重复列支成本共计227.5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