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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分析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企业基本情况

黔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注册登记。注册资本806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开发产品以商住楼为主,建筑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修建工程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

二、被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2007年度。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93,822.72,企业所得税率为33%,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0,961.49元。具体为:

1.2006开发产品还未完工,取得部分预售收入,按10%的预计毛利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2007年开发产品完工并投入使用后,未在帐上做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4,714.00元。

2. 2007年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应结转土地及附作物的成本为1,804,999.74,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04,999.74元。

3.在某开发项目中,涉及14家拆迁换房,在2007年住房和门面已经移交,该行为应视同销售,但账务未作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25688.00元。

4.拆迁换房应结转经营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82,545.46元。

5.2007年企业结转的建筑成本为20,036,382.92,根据企业提供的票据和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后, 2007年经营成本应为17,371,285.2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5,097.66元。

6.开发产品某项目发生的水泥、利息支出,因2007年该项目未实现销售,发生的成本不能在2007年进行结转,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47,660元。

7.应列入管理费用支出的待摊费用,在检查中进行了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1,791.74元。

(二)2008年度。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40,734.53,2008年所得税率为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0,183.63元。具体为:

1.销售某项目取得销售收入3,708,888.00元,挂预收账款,未计收入,抵扣应结转的建筑成本1,808,706.70元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0,181.30元。

2.结转建筑成本21,720,459.60元,根据该公司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和结算书,该公司销售的房屋按已售面积只能结转经营成本17,373,314,97元,多结转经营成本4,347,144.6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附属工程耗用水泥转入经营成本2,577,300.00元,按已售面积只能结转经营成本1,288,208.8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9,091.11元。

4.计提职工福利费,计提工会经费,未拨交使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7,531.00元。

5.垫付应由承包建筑工程方负担费用,记入开发产品并转入经营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000.00元。

6.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387.10元。

7.2007年某项目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已售面积计算应转入经营成本466,067.3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66,067.30元。

8.开发某项目受让土地成本按已售面积应转入经营成本5,045,087.31元,该企业已转入经营成本2,041,768.40元,少结转经营成本3,003,318.91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3,318.91元。

9.应摊未摊入成本的待摊费用315,307.66,应结转未结转经营成本的开发产品1,825,906.74,此两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41,214.40元。

经查,该企业检查所属期实现经营收入为8455.90万元,扣除成本6190.36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成本1682.5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成本4405.78万元,其他成本102万元,土地开发成本占成本的比例27.18%,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占成本的比例71.17%,其他成本占成本的比例1.65%,费用760.40万元,税金498.91,经营利润1006.23万元, 经营利润率11.90%,税负率3.48%,查补收入305.84万元,其中:查补所得税183.11万元, 查补所得税占检查所属期应纳所得税294.41万元的比例为62.20%

三、法规依据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依法追缴该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1831145.12,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11723.91元。同时对该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1831145.1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1557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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